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TDV-113-簡上附民移簡-16-20241008-2
字號
簡上附民移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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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6號 原 告 吳素麗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被 告 蔡芳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暨「事實及理由」欄貳、實 體方面三㈢、四關於「112年9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9月 4日」;「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三關於「⒉」之記載應更 正為「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劉佳燕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