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TDV-113-簡上-101-20241225-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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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10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蔡蓓如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張榆婷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朱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 30日本院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6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並經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張榆婷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蔡蓓如應給付張榆婷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 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蔡蓓如之上訴及張榆婷其餘附帶上訴均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蔡蓓如負擔10分之3,餘由張榆婷負 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蔡蓓如(下稱蔡蓓如)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張榆婷(下稱張榆婷)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張榆婷於原審主張:伊與澳洲人張浩恩(Misha Agusto)有 婚姻關係,婚後與張浩恩居住在澳洲,但尚保有中華民國國籍,Bill為張浩恩之澳洲籍友人,蔡蓓如則嫁與伊婚前之舊識即美國人德凡特(Devonte Jamal Dansler),目前在屏東縣潮州鎮之外語補習班任職,其夫德凡特亦居住在臺灣。蔡蓓如因懷疑伊與德凡特有染,竟以帳號「Cynthia Pjt Dansler」登入臉書社群網站,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發表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蔡蓓如發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內容,係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伊,如附表編號2-1至2-4及編號3所示內容,則使伊與配偶之臉書朋友,均得自該留言內容,特定伊為蔡蓓如所指涉之人,而貶損伊之名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伊得請求蔡蓓如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等語,並聲明:蔡蓓如應給付張榆婷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蔡蓓如於原審則以:伊縱有發表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惟其中 照片僅有部分面容,一般人無從辨識其為何人,且伊未於照片下方加註文字,無法證明該照片與伊所發表之文字內容有何關聯,自無不法侵害張榆婷之名譽或其他人格法益可言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張榆婷之訴駁回。 四、原審判決蔡蓓如應給付張榆婷10萬元,及自112年12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駁回張榆婷其餘之請求,並就張榆婷勝訴部分,依職權為假執行及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蔡蓓如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張榆婷則為附帶上訴。張榆婷附帶上訴及答辯意旨除如前所述外,並補充略以:蔡蓓如上開行為涉有恐嚇危害安全、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罪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01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目前尚在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蔡蓓如所誹謗之事,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不論是否為真實,均為不法。蔡蓓如不法侵害伊之自由及名譽權,伊得請求蔡蓓如賠償慰撫金。斟酌伊為大學畢業學歷,蔡蓓如為補習班之外語教師,在社會上均有相當之身分及地位,而蔡蓓如不法侵害伊權利之情節並非輕微,應以50萬元為相當。原審僅判准10萬元,尚嫌過低,應再增加40萬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張榆婷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蔡蓓如應給付張榆婷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蔡蓓如之上訴駁回。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法上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縱為真實,亦不在免責範圍內。  ㈡本件張榆婷主張蔡蓓如傳送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內容予張榆婷 ,其中「我一定會讓你老公知道」及所附張榆婷之裸照,顯係以加害張榆婷名譽之事對其為恐嚇,至於如附表編號2-1至2-4及編號3所之示文字,其中「bitch」、「whore」(按:為母狗、妓女之意)帶有淫蕩之意味,乃用以侮辱、貶損女性之英文詞彙。又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內容,係發表於張榆婷配偶張浩恩臉書帳號(即「Misha Agusto」)之公開貼文下方,且如附表編號2-1至2-3所示之照片與編號2-4所示之照片相同,均係蔡蓓如於112年7月28日以帳號「Cynthia Pjt Dansler」所發表,則由附表編號2-4之「your wife」等文字,已足使認識張榆婷或其配偶之人,依附表編號2-1至2-4所示之內容,知悉其指涉對象為張浩恩之配偶即張榆婷。蔡蓓如發表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1至2-4所示內容之行為,復經臺灣屏東地方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016號起訴書,認蔡蓓如涉犯恐嚇、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等罪嫌,對其提起公訴等情,有該起訴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至23頁)。是張榆婷主張蔡蓓如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及照片內容,以不利張榆婷名譽之事對其為恐嚇,並以粗鄙不堪之措詞,指稱張榆婷為「bitch」、「whore」,不法侵害其名譽權,於法即屬有據。又張榆婷並非公眾人物,蔡蓓如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僅涉及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涉,縱使屬實,揆諸首揭說明,蔡蓓如亦不得因此免責。  ㈢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 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查,張榆婷為大學畢業學歷,蔡蓓如為補習班之外語教師,業據張榆婷陳明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蔡蓓如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網頁上,發表如附表編號2-1至2-4所示之文字及照片,並分別向張榆婷及張榆婷配偶之友人傳送如附表編號1、3所示文字及照片,係透過網路留言方式,以妨害名譽之事恐嚇張榆婷,並貶損其名譽,因網路留言具有傳播快速且不易除去之特性,將造成張榆婷向公眾澄清事實之困難,且對其自由及名譽權侵害不小,並考量前述兩造之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等一切情事,認張榆婷請求蔡蓓如賠償之慰撫金,以15萬元為相當,超過部分,應予剔除。 六、綜上所述,本件張榆婷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蔡蓓如給 付其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15萬元本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15萬元本息,僅准許10萬元本息,而就其餘5萬元本息部分,為張榆婷敗訴之判決,容有未洽,附帶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即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開10萬元本息及應予駁回部分,原審分別判決准許張榆婷之請求及駁回其請求,經核於法均無不合,上訴及附帶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蔡蓓如之上訴為無理由,張榆婷之附帶上訴 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表: 編號 時間 發表內容 發表地點 證據出處 文字部分 圖片部分 1 112年7月28日下午7時許 「幹那麼多人終於被你幹到一個有錢的了喔?」「阿你報應來了沒阿」「我一定會讓你老公知道」 張榆婷之不雅照 兩造間Messennger對話框 原審卷第21至33頁 2-1 112年7月28日某時 (無) 張榆婷之不雅照 張浩恩臉書之公開貼文下方留言區 原審卷第35至37頁 2-2 112年7月28日某時 (無) 張榆婷之不雅照 同上 原審卷第39至41頁 2-3 112年7月28日某時 (無) 張榆婷之不雅照 同上 原審卷第43至45頁 2-4 112年7月28日某時 「I also have a video of her sucking dick-hope you know your wife a whore」 張榆婷之不雅照 同上 原審卷第47至51頁 3 112年8月間 「it's ur little friend's wife」「U don't recognize the bitch?」 張榆婷之不雅照 蔡蓓如與「Bill(即張浩恩友人)」間Messennger對話框 原審卷第53至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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