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TDV-113-簡上-9-20241028-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林詠昕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 李錦臺律師 被 上訴人 林殷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簡字第340號確認界址事 件(下稱另案),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5月2日裁定命於另案訴訟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另案訴訟業於113年6月26日判決並於同年8月1日確定,有另案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9至303、309頁)。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撤銷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劉佳燕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