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TDV-113-簡上-91-20241015-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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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91號 上 訴 人 林武郎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 代理 人 温嘉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 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