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TDV-113-聲再-11-20241016-3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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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黃耀烱 再審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春分行 法定代理人 孫秋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本院所為之113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是以繳納抗告費,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即屬訴之程序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是項裁定業於113年9月8日寄存送達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說明,其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