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TDV-113-聲-46-202503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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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竹雄、王輝雄、林俊寬律師、陳玉婷、賴 翰章、賴翰成、賴翰峰、曾靖雯、曾玉如、鄭玟璘、鄭智鴻間變 換提存物事件,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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