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TDV-113-聲-46-20250310-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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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王竹雄即王朝霖繼承人 王輝雄即王朝霖繼承人 林俊寬律師即被繼承人陳周添之遺產管理人 陳玉婷即王朝霖繼承人王惠鑾之繼承人 賴翰章即王朝霖繼承人王惠鑾之繼承人 賴翰成即王朝霖繼承人王惠鑾之繼承人 賴翰峰即王朝霖繼承人王惠鑾之繼承人 曾靖雯即王朝霖繼承人王美戀之繼承人 曾玉如即王朝霖繼承人王美戀之繼承人 鄭玟璘即王朝霖繼承人王美戀之繼承人 鄭智鴻即王朝霖繼承人王美戀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聲字第六九號變換提存物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 擔保物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債券 別:A03113),面額新臺幣10萬元,准聲請人以同面額之中央政 府建設公債一一一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 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聲字第69號准 許變換提存物裁定,於本院104年度存字第60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10萬元之登錄債券為被繼承人王朝霖供擔保。惟王朝霖及其繼承人王黃銀妹、王惠鑾、王美戀相繼死亡,王朝霖所遺財產由相對人王竹雄、王輝雄、陳周添、陳玉婷、賴翰章、賴翰成、賴翰峰、曾靖雯、曾玉如、鄭玟璘、鄭智鴻繼承,另王惠鑾之繼承人陳周添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6號裁定選任林俊寬律師為遺產管理人。茲因上開公債急須辦理還本付息手續,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面額111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裁定、提存書、10 1年度司執字第10913號債權憑證影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證,並有本院職權調閱108年度司繼字第358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及查得之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可參,且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為同種類之債票,其變換後之提存物與原提存物之價值相當。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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