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TDV-113-聲-63-202411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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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陳智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79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79號請求分割 共有物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79號分割共有 物事件(下稱本案)當事人陳智品之債權人,為瞭解本案之情形,早日實現債權,有閱覽本案卷證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本案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陳智品之債權人,業據其提出本院98 年度司執字第519號債權憑證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業已釋明與本案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則其聲請閱覽本案卷宗內之判決書,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