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更正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TDV-113-聲-66-202412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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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蘇源和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79年度訴字第1245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 於民國80年6月11日之判決確定證明書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原本關於80年(訴)第1245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79年(訴)第124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80年6月11日所為79年度訴字第1245號民事判 決確定證明書,原本及正本關於80年(訴)第1245號之記載,係79年(訴)第1245號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