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TDV-113-聲-70-202502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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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潘坤樹 相 對 人 陳美宏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新臺幣97萬5千元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7 128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3年度補字第78 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和解、調解成立或撤回起訴 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此執本院民國107年度司拍字第85 號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定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聲請停止狀附表雖有11項,然第7項及第11項為重複,故刪除第11項,經比對107年度司拍字85號裁定,亦為土地9筆建物1筆,附此敘明),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47128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為強制執行。惟聲請人已於113年12月9日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78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下稱系爭民事事件)受理中,因前開拍賣抵押物裁定之抵押權顯有消滅之情形,倘系爭執行事件不停止執行,系爭不動產恐遭訴外人拍定,為免造成聲請人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該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或終結前,裁定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即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以為衡量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81號、104年度台抗字第2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 裁定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執行事件及113年度補字第783號訴訟事件卷宗查閱無訛,堪信屬實。且聲請人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形式上難認有何不合法或顯無理由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 )445萬元。然本件執行標的物之價格經鑑定後合計為22,129,246元,高於相對人執行之債權額,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如予以停止,將導致相對人無法即時拍賣上開執行標的物受償,而可能受有損害。從而,本院認本件停止執行擔保金之酌定,應以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即其債權未能即時以系爭房地拍賣所得價金受償之損害445萬元。為其計算基準。復參酌本件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445萬元,係可上訴至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合計4年4個月,以此為停止執行即相對人延宕受償之期間,按法定利率即週年百分之5計算相對人所受利息損害為41萬5,088元【計算式:4,500,000×5%×(4+4/12)=975,000】,本院因認依此酌定聲請人供擔保之金額為97萬5千元,應屬相當並確實。 四、據上論結,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抵押權人 擔保債權總金額 收件年期、字號、登記日期 權利範圍 存續期間 義務人 1 內埔鄉犁頭鏢段291地號土地 陳美宏 445萬元 105年潮登字第081930號 105年10月21日登記 1192/1867 86年2月1日至86年3月1日 潘坤樹 2 內埔鄉犁頭鏢段291之1地號土地 陳美宏 445萬元 105年潮登字第081930號 105年10月21日登記 1/2 86年2月1日至86年3月1日 潘坤樹 3 內埔鄉犁頭鏢段291之2地號土地 陳美宏 445萬元 105年潮登字第081930號 105年10月21日登記 全部 86年2月1日至86年3月1日 潘坤樹 4 內埔鄉上龍泉段324地號土地 陳美宏 445萬元 105年潮登字第081930號 105年10月21日登記 全部 86年2月1日至86年3月1日 潘坤樹 5 內埔鄉上龍泉段325地號土地 陳美宏 445萬元 105年潮登字第081930號 105年10月21日登記 全部 86年2月1日至86年3月1日 潘坤樹 6 內埔鄉上龍泉段326地號土地 陳美宏 445萬元 105年潮登字第081930號 105年10月21日登記 全部 86年2月1日至86年3月1日 潘坤樹 7 內埔鄉上龍泉段326之1地號土地 陳美宏 445萬元 105年潮登字第081930號 105年10月21日登記 全部 86年2月1日至86年3月1日 潘坤樹 8 內埔鄉上龍泉段326之2地號土地 陳美宏 445萬元 105年潮登字第081930號 105年10月21日登記 全部 86年2月1日至86年3月1日 潘坤樹 9 內埔鄉上龍泉段327地號土地 陳美宏 445萬元 105年潮登字第081930號 105年10月21日登記 全部 86年2月1日至86年3月1日 潘坤樹 10 內埔鄉上龍泉段9建號建物 陳美宏 445萬元 105年潮登字第081930號 105年10月21日登記 全部 86年2月1日至86年3月1日 潘坤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