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TDV-113-聲-71-20250106-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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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鍾梅娣 相 對 人 大矽谷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蔡慶泰 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特別代理人蔡慶泰住○○市○○區○○路○段0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特別代理人蔡慶泰住○○市○區○○街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