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TDV-113-聲-72-202412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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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余惠珍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相 對 人 陳添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等間請求確認 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5號),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5號請求確 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5號請求確認 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之原告,為確認民國113年8月8日開庭內容,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交付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5號請求確認優先 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可認其聲請係主張或維護其等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其使用自應注意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等,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