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TDV-113-衛-1-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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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1號 聲 請 人 洪○涵 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標準 徵收費用;因非財產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繳納裁判費,且經 本院於民國113 年11 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0日寄存送達東濱派出所;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5A病房部分,則因出院而查無此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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