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TDV-113-補-14-202411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CHERRET LEAKEY NDIWA(查力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彥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