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TDV-113-補-298-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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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之姓名。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之當事人欄未載被告完 整姓名,應予補正。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 就更正後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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