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0-24

案號

PTDV-113-補-386-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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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6號 再 審原 告 潘慶源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再 審被 告 潘聖賢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再審 原告對於本院112年度原簡上字第1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 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 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判意 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2萬6,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 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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