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TDV-113-補-403-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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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張志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婉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5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 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又本件原 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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