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TDV-113-補-420-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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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侯文雄 侯雅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被 告 劉招英 許鴻章 黃鈞廉 黃鈴雅 黃意雯 黃芳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 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8建號建物(門牌同市○○路0 00號)為分割,以起訴時上開土地公告現值、房屋之課稅現值及 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31萬1,951元【計算式:(16100×209.25+14100×1033.33)× (25/100+15/100)+90900+45500=0000000,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 入】,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 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3,4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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