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TDV-113-補-442-20241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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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李士宏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被 告 李天賜 李士杰 李昌達 李居上 李聰賢 李士元 陳居發 簡國榮 簡農政 郭菊春 李國明 李同明 李耀明 李細明 方昌源 李明傑 李慶賀 李福隆 李苑菁 李家竹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12,648元【計算式:(2400×1710×3228/98280)+(4700×7630×1614/4914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被告如已死亡,應提 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