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PTDV-113-補-468-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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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魏銘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日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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