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TDV-113-補-481-202412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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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福盟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彥、張文敏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 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按 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 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 6號、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債權人主張債 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 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 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代位被 告張文彥起訴請求撤銷被告張文彥、張文敏間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所為之所有權移轉及贈與行為,並請求被告張文敏應將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台 幣(下同)25萬9,760元,而原告主張撤銷詐害行為標的即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之價額合計為新台幣113萬3,272元(計算式如附表)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25萬9,76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附表:不動產明細 土地部分 坐落(均在屏東縣) 面積 (平方公尺) ⓵ 應有部分 ⓶ 113年1月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⓷ 價額 (新台幣/元) (計算式:⓵⓶⓷,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竹田鄉美崙段1354地號 3,093.00 14273/129906 1,500 509,750 竹田鄉美崙段1391地號 1,783.00 7/42 445,750 萬巒鄉萬和段900地號 105.64 7/42 7,400 130,289 建物部分 坐落 應有部分 ⓵ 課稅現值 ⓶ 價額 (新台幣/元) (計算式:⓵⓶,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屏東縣○○鄉○○段000○號 1/6 284,900 47,483 合計 1,133,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