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TDV-113-補-483-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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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邱富興 邱富麒 被 告 邱富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二、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而上開土地面積為570.1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00元,及原告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合計為3分之2等情,有民事起訴狀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9萬8,168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2100×570.12×2/3=798,1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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