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TDV-113-補-492-20250326-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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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楊濠亘 被 告 楊文國 陳國雄 徐順美 陳冠如 陳惠敏 陳成妹 謝宜倫 謝宜真 謝宜庭 謝宜任 謝宜蒨 謝清司 謝南輝 謝文森 謝文容 蘇大慧 蘇大慈 蘇珮玲 李佳根 李孟玲 李文琳 李如珍 林謝芙蓉 陳泰能 廖泰璋 廖泰銘 廖詩耀 廖泰宏 廖祝青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8,750元(計算式:28500× 74×5/12=8787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