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TDV-113-補-532-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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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孫惠珍 被 告 林阿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參照)。查本件原告訴請本院112 年度司執字第61893 號強制執 行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4日製作之分配表次序第12 項之假扣押債 權本金新臺幣(下同)37萬元,應加計自87年11月17日起至113 年6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即56萬9,800元,是依原告 之主張變更分配表後,原告可得分配金額為94萬2,390元,較原 分配表所載分配金額37萬2,590元,增加之分配金額為56萬9,800 元(計算式:000000-000000=5698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56萬9,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與正確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參照)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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