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TDV-113-補-542-202410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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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鵬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䭲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黃宗哲律師 熊心瑜律師 陳亭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車城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57萬4,0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 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