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TDV-113-補-548-20241021-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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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李昱陞 原 告 李彗僑 李映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洪珮珊律師 李佳穎律師 被 告 李靜玟 李健平 李靜怡 李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3年9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告「李慧橋」之記載,應更正為「 李彗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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