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TDV-113-補-551-202410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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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1號 原 告 李奇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裕民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仍應依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合併計算其價額,先此敘明。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69萬元,及自 民國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依前揭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則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27日止,金額為4萬0,05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3萬0,0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