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TDV-113-補-552-202503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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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郭富鑫(兼吳素碧之承受訴訟人) 郭玟妗(兼吳素碧之承受訴訟人) 郭馨蔚(兼吳素碧之承受訴訟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 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本件原告起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授權規定,於113年12月30日以院高文莊字第1130045236號令修正發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及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其中第2條就起訴裁判費為加徵之調整,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仍應依起訴時之標準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先予敘明。 三、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被繼承人郭春成所遺如附 表所示財產,於民國112年1月15日所為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12年10月18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將上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查被繼承人郭春成所遺財產現值如附表所示,而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6,999元,顯低於前揭請求撤銷標的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萬6,9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5,950元,尚應補繳12,474元。 四、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附表: 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土地均坐落屏東縣恆春鎮)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平方公尺/元) 應有部分 財產現值 (新臺幣) 土地 一心段958地號土地 5,084.38 1,200 4分之1 1,525,314 土地 一心段959地號土地 1,503.65 1,200 4分之1 451,095 土地 一心段960地號土地 5,603.09 1,200 4分之1 1,680,927 土地 一心段961地號土地 4,702.97 1,200 4分之1 1,410,891 土地 一心段965地號土地 8,679.83 1,200 12分之1 867,983 土地 一心段966地號土地 3,251.91 1,700 12分之1 460,687 土地 一心段967地號土地 898.46 1,700 12分之1 127,282 土地 一心段968地號土地 1,211.62 1,700 12分之1 171,646 土地 一心段1164地號土地 935.86 11,000 4分之1 2,573,615 土地 一心段1284地號土地 11,340.64 1,200 12分之1 1,134,064 土地 一心段1287地號土地 3,758.59 1,700 12分之1 532,467 土地 一心段1288地號土地 3,017.71 1,700 12分之1 427,509 土地 鼻子頭段211-2地號土地 66 1,200 12分之1 6,600 土地 鼻子頭段211-3地號土地 521 1,200 12分之1 52,100 土地 鼻子頭段211-4地號土地 1,592 1,200 12分之1 159,200 存款 台灣土地銀行鳳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47 存款 台灣土地銀行三民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564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100 存款 高雄銀行草衙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328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義民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17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前鎮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100 動產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190 合計 11,582,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