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TDV-113-補-553-202410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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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陳水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秀銀、趙順慶、孫居成、劉明家之繼承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萬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