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行為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TDV-113-補-555-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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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屏等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原告提出屏東縣○○市○○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6828建 號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並依上開資料具狀更正被告許**之資料。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林淑屏、許經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 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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