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TDV-113-補-561-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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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鄭秀香 訴訟代理人 蔡函諺律師 被 告 蘇曉菁 劉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萬0,57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8萬0,57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萬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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