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0-24
案號
PTDV-113-補-564-20241024-3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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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徐翰匡 被 告 有限責任屏東縣愛三倍照顧勞動合作社附設屏東縣 私立愛三倍居家長照機構 兼 法定代理人 周維玲 被 告 胡卉妍 王俊凱 潘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倪榮春」之 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周維玲」;「被告周雅玲」之記 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