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TDV-113-補-568-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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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黃馨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秀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 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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