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TDV-113-補-570-202410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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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0號 原 告 許瑋珊 被 告 蔡明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140號),經本院核發部分准許、部分 駁回之支付命令,其中駁回部分未據原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而告確定,准許部分為新臺幣(下同)60萬9,518元,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萬9,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