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TDV-113-補-576-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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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蔡水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華玉間撤銷贈與事件,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事起訴,乃原告為確定私權請求法院開始 判決之程序,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係原告起訴請求 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及範圍,為達民事訴訟確定私權之目的,原 告之訴之聲明自須可能、確定、適法、妥當,合於確定私權之目 的,若原告訴之聲明不符前揭要件,自不能謂已為適法之聲明。 本件原告書狀未載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金) 額,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補正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正,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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