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TDV-113-補-576-20250211-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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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蔡水龍 被 告 黃華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請求撤銷之標的物,土地依公告現值核算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8萬856元(19,300×342×274/10000=180,856,元以下4捨5 入)加計房屋之現值8萬100元(即房屋稅籍總現值),共為26萬 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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