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TDV-113-補-582-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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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王敏隆 被 告 王芊藺 王秀祝 王嘉嘉 王敏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8,787元(510×2598. 17×55/100=728787,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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