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TDV-113-補-586-2024121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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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田 訴訟代理人 劉柏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妤即林家梅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仍應依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合併計算其價額,先此敘明。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4萬9,991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依前揭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則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9日止,金額為1萬9,216元(計算式:9,955+1,012+6,874+1,375=19,216),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6萬9,2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已繳5,95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549,991元 自112年11月24日起至113年5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3.64%計算 自112年11月24日起至113年5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0.37%計算 自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185%計算 自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837%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