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TDV-113-補-588-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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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林湘穎 訴訟代理人 釋圓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許紘銘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提出被告許紘銘、許耀升、謝郁鴻之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 二、原告前請求調閱卷宗資料,現已在卷內,請原告到院閱卷, 並於上開期限內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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