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TDV-113-補-597-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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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黃景昌 黃士鈞 被 告 黃永富 黃增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黃永富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3筆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分之1各移轉登記予原告 黃景昌、黃士鈞。被告黃增財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分之1各移轉登記予原告黃景昌、黃士鈞 。以起訴時系爭3筆土地公告現值及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萬3,710元【計算式:{頂愛段9 27、92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000元×(1913.16平方公尺+3059.94 平方公尺)×(1/4+1/4)}+{頂愛段84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600 元×984.90平方公尺×(1/4+1/4)}+{頂愛段848地號土地公告現 值2,600元×984.90平方公尺×(1/12+1/12)}=4,193,710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萬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 應提出系爭3筆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姓名欄勿遮隱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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