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TDV-113-補-601-202410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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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 告 顏全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龔龍 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