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TDV-113-補-604-20241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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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張豐誠 一、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 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4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擔保物)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3,336元(計算式:9100×50.96+19600=483336),低於系爭擔保物擔保之債權額1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3,3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被告范盛楠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應具狀撤回對范盛楠之起 訴,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追加後之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 二、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