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TDV-113-補-605-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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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楊婉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安達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8萬7,252元(計算式:153063+1810 63+151063+64500+133063=68725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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