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TDV-113-補-607-202410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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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林淑芬 被 告 陳靖如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 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 之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6及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被告陳靖如塗銷如附表編號 1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第二項請求被告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塗銷如附表編號2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查原告所有屏東縣○○鄉○ ○段000地號(應有部分10分之1)及同段50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 60分之1),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94萬1,025元(計 算式:1355×4500×1/10+4417×4500×1/60=941025),有土地登記 謄本附卷可稽,低於如附表編號1及2抵押權擔保債權額之總和96 萬3,480元(計算式:363480+600000=963480)。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第一、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依上開土地公告現值核 定為94萬1,0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 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表: 編號 1 2 登記日期 民國84年11月6日 84年12月4日 字號 屏登字第31066號 屏登字第34947號 權利人 陳靖如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 全部 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 36萬3,480元 60萬元 存續期間 84年9月1日起至 84年12月30日 不定期限 債務人 林文成 林文成 設定義務人 林文成 林文成 設定權利範圍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分之1)及同段502地號土地:6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