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TDV-113-補-608-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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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 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2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代位債務人陳丁增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然依卷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本院前已請原告閱卷並敘明被繼承人陳瑞雲之遺產業經本院家事法庭以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確定判決為分割),被繼承人陳瑞雲另有其他遺產,原告於本件起訴時僅列部分遺產於法不合,原告應追加其他遺產為分割標的並更正訴之聲明。 ㈡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之當事人欄未載被告完整姓名,應予補正。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就更正後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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