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TDV-113-補-610-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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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陳素眞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張桂綿、林程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 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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