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TDV-113-補-616-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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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告 蔡振鋒 被 告 鄞嘉禎 鄞伯修 鄞暟彣 鄞燕雪 劉子瑄 鄭功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2,975元【1900× (417.57+2193.56)×1/10+668600×1/10=562975,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應予補繳。 ㈡請提出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59建號建 物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建號全部)。 ㈢請提出被告等人之戶籍謄本,如有已死亡者,則一併提出其除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以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就適格之當事人為追加、撤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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