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TDV-113-補-618-20241213-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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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8號 抗 告 人 鄧鈞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呂德川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 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之113年補字第6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13年度補字第618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