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TDV-113-補-618-20241213-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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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8號 抗 告 人 鄧鈞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呂德川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 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之113年補字第6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13年度補字第618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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