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TDV-113-補-619-20250121-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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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簡瑞森 被 告 許勝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勝傑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許勝傑(Z000000000)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