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TDV-113-補-621-202410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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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陳黃金春 被 告 陳琪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以下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960元【計算式:10,460元-500元=9,96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